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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出台棚改新政 推进货币化安置

2016/6/28 18:18:18   来源:中国山东网枣庄频道     作者:张凯丽

  中国山东网枣庄频道6月28日讯 (记者 张凯丽) 近日,枣庄市印发了《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16年6月21日起实施。28日,枣庄市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全市深化棚户区改造工作和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意见作以解读。会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康宝奇介绍了《意见》出台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市房管局局长李厚兴参加了本次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蒋计霞主持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从今年起要大规模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重,不低于年度改造任务的50%。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的原则下,采取货币化安置和实物安置(产权调换)结合的方式安置棚改居民。

  康宝奇说,《意见》主要从多渠道筹集资金、提升开发建设平台实力水平、精简审批要件,优化审批程序、依法推进征收安置、保障棚改建设用地、加快设施配套和综合功能完善、加快推进货币化安置、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收费事项,落实优惠政策九个方面政策措施,深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意见》规定各区(市)、高新区、枣矿集团要设立棚改专项资金,用于亟需实施改造且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棚改项目。完善社会资金参与棚改项目土地熟化工作机制,并做好与原有土地熟化方式的过渡衔接。各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枣矿集团和市投融资平台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配合衔接,积极采用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股权融资等模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棚改。鼓励支持有实力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加棚户区改造,成为市场主体,成为棚改主导力量。鼓励支持国企通过股权收购、资产重组等办法接手半拉子、烂尾楼棚改项目,加快项目开发建设。支持各区(市)政府将国资委、财政局、住建局下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组整合成大型城建投资集团,成为房地产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商和运营商。

  《意见》表明实行并联审批,“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审查申报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凡与棚改相关的审批权限,只要上级没有明确要求的,尽量下放到区(市),充分发挥区(市)的主观能动性。改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取消《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对列入棚改计划的项目,实行提前预审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意见》指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具备法定强制执行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启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报区(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枣矿集团项目由属地政府负责)。房屋征收部门要与人民法院加强工作衔接,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和要件。对于滞迁户,有关政法机关和城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支持基层政府或者行政机关强制搬迁工作。

  《意见》提出货币化安置必须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自主决定安置方式,不搞“一刀切”,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的原则下,采取货币化安置和实物安置(产权调换)结合的方式安置棚改居民。实行政府引导、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区(市)制定货币化安置政策,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资金兑付、平台搭建等基础性工作,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利用存量商品住房安置的市级财政给予每户安置房2万元的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可依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棚改安置房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教育设施配套费)、人防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施工图审查费,档案整理费,房产测绘费,规划技术服务费,环境检测费,可以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50%标准收取。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参照保障房政策执行。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对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棚改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政策落实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完善涉企收费项目清单及常态化公示制度,坚决查处清单之外的收费行为。

  同时,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市里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处置棚改项目房产办证遗留问题。研究出台《枣庄市处理棚改项目房产办证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明确相关政策、解决措施、工作流程、时间节点、处理范围;按照“两先两后”(先证后责、先证后诉)的原则推进工作,按照“三应三尽”(应缴尽缴、应收尽收、应追尽追)的原则追缴税费,严守政策法规底线。以区(市)为责任主体,建立区(市)棚改项目房产办证遗留问题处置推进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核准后,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出具证明,完备手续。对不积极配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要建立黑名单制度。

编辑:袁晶瑜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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