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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护立法突出枣庄特色制度设计

2018/12/25 14:48:01   来源:齐鲁壹点    

  作为地方性法规,《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早在2017年12月26日就被市人大常委 会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据枣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布信息称,此次《条例》的颁布,主要是根据枣庄市实际, 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

  枣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条例》有关情况介绍时说到,设计具体的法律制度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 枣庄市过度开采地下水、违法开凿自备水井屡禁不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得不到合理生态补偿等突出问题进行了有针 对性的制度设计,体现了枣庄特色。集中体现在,规定了生态补偿机制,规定了优水优用制度,规定了地下饮用水取 用水总量控制制度,规定了自备水井定期排查封闭制度并设定了处罚四个方面。

  其中,生态补偿机制主要是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影响了经济发展。为此,《条例 》中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受益区域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 通过转移支付、资金奖补等方式予以生态补偿。”

  在优水优用制度上,为了更好的开发利用和节约饮用水水源,促进饮用水水源优先供给居民使用,鼓励工业企 业等非饮用水单位使用中水。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用水需求 、地下饮 用水开发利用程度、地质安全等,制定地下饮用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的水位控制指标,防 止因超采造成的地表塌 陷。”

  而对于自备水井定期排查封闭制度,《条例》也明确规定:“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建立自备水井定期排查机制。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由市、区(市) 水利渔业部门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对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规定由水利渔业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 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于良在《条例》颁布会上表示,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对于保障人民群众 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推进枣庄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的公布实施是生态枣庄建设和法治枣 庄建设的里程碑。同时,要求水利、环保等部门尽快制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等用水停止使用饮用水计划,制定中水 回用计划,提高中水回用率。要确定并及时更新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进一步完善并及时更新枣庄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划定方案。

编辑:刘帅    责任编辑:温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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